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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中国: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实验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以下简称应急储备粮)是为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物资储备。为规范实验区应急储备粮管理工作,参照《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储备粮是指以小包装方式储存的储备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品种包括二级及以上晚籼米或粳米、小麦粉、二级及以上大豆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实验区应急储备粮管理、承储、轮换、动用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储备粮所有权属实验区管委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实验区应急储备粮按照储粮于企、保证规模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委托轮换”的管理方式,暂不实行委托代储方式。

  第六条“企业承储、委托轮换”即承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公开竞争性谈判,与福建省内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民营粮食加工企业或国有、民营粮食贸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进行合作。合作方式为包干代轮换,代轮换是指应急储备粮实物存放于承储单位仓库内,承储单位提供符合应急储备粮储藏条件的仓库与设施及设备,由承储单位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代轮换企业负责包干轮换,日常轮换和储藏设施运营及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应急储备粮包干管理费用中,由代轮换企业自行负责,自负盈亏。应急储备粮储藏管理过程中发生质量或储存安全事故的均由代轮换企业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承储单位负责监督代轮换企业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储备品种、规模和动用等建议意见,报实验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应急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应急储备粮管理负直接责任,承储企业委托轮换、常储常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切实加强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工作,确保应急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服从政府宏观调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等活动。

  应急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公开竞争性谈判,确定应急储备粮代轮换企业及轮换包干费用标准。

  第九条应急储备粮代轮换单位同承储企业签订代轮换协议及轮换采购合同,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和代轮换协议及轮换采购合同。承储企业应与代轮换单位签订代轮换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应急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要求及双方职责。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政策性粮食企业。近一年内没有涉及粮油经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具备满足承储规模所需的有效仓容,仓房完好、干净整洁,具备必要的防潮和防鼠雀等设施。配备专(兼)职保管人员、必要的检验设备,以及取得粮油检验资格证书的检化验人员或通过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应急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指标进行检测。

  (三)具备安全生产环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健全,适时开展必要的演练。

  (四)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粮食法规、政策,服从政府调控,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能及时、准确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报表等。

  (一)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粮食加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企业,主营粮食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加工或贸易经营能力。具有与经营数量和代轮换数量相匹配的仓储能力。

  (三)企业内部具有较好的仓储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设备,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超标使用添加剂,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产品进出库;企业信誉度高,近三年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在实验区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应急储备粮的供应工作,服从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

  (五)能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入国家粮油统计系统名录且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健全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依规如实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产业经济、仓储设施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公开竞争性谈判确认代轮换企业和轮换包干费用标准。并由代轮换企业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采购工作,代轮换企业服务期限定为二年一轮,代轮换企业服务期满后,新一轮代轮换企业选取方案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为进一步确保应急成品粮油日常轮换工作正常运行,厂房、仓库属于代轮换企业自有的,承储企业可要求代轮换企业提供产权证明资料(本地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属于企业租赁的,承储企业可要求代轮换企业提供有效租赁合同、提供与代轮换应急成品粮油资金相当的财产抵押或具有一定经营实力和规模的本地企业作为担保方。

  第十四条应急储备粮库存管理要求: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储存应急储备粮的仓房必须悬挂区本级储备粮专牌“X”,在醒目地方悬挂“区本级应急储备大米(小麦粉、食用油)”标识牌,仓内分垛储存要做到整齐、规范,留足检查通道,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区本级储备粮专用囤头卡。仓库地点需调整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经区农业农村局核准。

  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SC”生产许可),并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按照《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等要求定期对应急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安全以及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按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要求,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确保对危及应急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或事故,应第一时间报告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如同时承担其他应急储备粮任务的,应如实、主动、及时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做到分垛储存、分账管理,严禁“一粮多用”。

  第十八条应急储备粮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先轮进、后轮出”的原则及时轮换。日常轮换的时间和方式由代轮换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常规保管情况下,储存期限大米、小麦粉不超过3个月,油脂不超过15个月。在采用空调控温Kaiyun官方入口且常年温度控制在26度以下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大米、小麦粉储存期限,但不能超过6个月。所有储备成品粮必须在保质期内,且必须无虫害、无霉变、粮情稳定,日常库存数量不得低于任务数量,确保应急储备粮库存常年保持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存储安全。

  第十九条应急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晚籼稻谷或晚粳稻谷、小麦加工而成的晚籼米或晚粳米、小麦粉(符合国家“SC”准入规定)。其中,国产大米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大米》国家标准二级(含二级)以上质量标准;进口大米须经商检合格并附检验证书,质量标准不低于国产大米相关要求。小麦粉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小麦粉》国家质量标准特制二等(含特制二等)以上质量标准,食用植物油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质量标准。应急储备粮均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规定。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入库应急储备粮的质量监管,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合作企业对每批次入库的应急成品粮必须提交质量检验报告,不合格的应急储备粮不得入库。承储企业应对新入库的应急储备粮的质量和食品安全卫生指标进行抽验,并做好抽检书面记录,保证应急储备粮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储存期间,每一个月抽检一次。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要按照现行统计制度,于每月底前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应急储备粮的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清偿债务和其它用途,不得从事其他危害应急储备粮安全的活动。代轮换单位不得将代轮换任务擅自转包。

  第二十四条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持续异常波动,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市场实际要求,由应急指挥部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请区管委会动用应急储备粮。

  第二十五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管委会指令,具体落实应急动用的承储企业、库点、品种及数量。承储企业按照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及时上报进度情况。

  第二十六条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应急指挥部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应急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情况,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予以清算确认。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尽快补足原有库存数量,如果粮油市场价格浮动较大,应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金融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潭分行重新确认采购成本。

  第二十七条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岚综管综〔2021〕35号)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应急储备粮采购由中标单位代轮换企业采购,采购入库成本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金融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潭分行三家根据相应的部门职能确认,所需贷款资金由承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潭分行申请贷款,如果代轮换企业合作期满或中途终止合作协议,代轮换企业应按照首次采购成本库存值以货币方式结算还贷,不得以库存粮替代。若合作期满并经公开招投标后,中标单位仍为原代轮换企业,为减轻承储企业及代轮换企业续约期间资金负担,在核定入库成本不高于首次采购成本的情况下,经由代轮换企业及承储企业共同申请,在确保应急成品粮库存规模不变、保管安全前提下,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不以货币方式结算还贷。因单方面造成了中途违约,违约方相应承担经济损失责任。按“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实行贷款管理,贷款利息支出由承储企业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送用款计划至区财政金融局据实申请拨付。

  第二十八条应急储备粮管理费用(包括保管费、轮换费等)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负责。包干费用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应急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利息等列入粮食风险基金开支。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本着“公开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公开竞争性谈判确认代为轮换企业及代轮换包干费用标准,并按期按约给付。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应急储备粮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每月至少抽查1次,抽查数量不少于应急储备粮总量的20%,有效防范风险隐患。实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对上级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干涉。

  第三十一条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的承储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周至少检查1次,及时掌握应急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和日常管理等情况,并如实登记,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上报,承储企业应督促整改到位。承储企业应每月将应急储备粮相关情况上报至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必须对检查情况按规范格式作好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应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等级和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严格Kaiyun官方入口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企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检讨、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追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未按规定建立应急储备粮专卡、囤头卡,填报仓储及统计报表、做好信息系统录入等;

  (八)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选择不符合代轮换条件的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的;

  (九)因监管松懈、管理不善,造成应急储备粮数量不足,或质量指标或食品安全卫生指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或霉烂变质、被盗被骗的;

  (十)发现应急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应急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合作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七Kaiyun官方中国条合作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承储企业责成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扣除一定的代轮换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轮换资格,并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本办法生效时,《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岚农粮〔2020〕4号)同时废止。

Kaiyun中国: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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