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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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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_规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预录入编码: 海关编码: 报关单填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 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 2. 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 报

  2、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一、预录入编号 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二、海关编号 四、备案号 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八、经营单位 十、申报单位 十二、运输工具名称 十四、提运单号 十六、征免性质 十八、许可证号 十九、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二十、装货港/指运港 二十二、批准文号 二十四、运费 二十六、杂费 二十八、包装种类 三十、净重(公斤) 三十二、随附单据 三十四、标记唛码及备注 三十六、商品编号 三十八、数量及单位 三十九、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四十、单价 四十一、

  3、总价 四十二、币制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二十三、成交方式五、合同协议号 二十五、保费 七、申报日期 二十七、件数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二十九、毛重(公斤) 十一、运输方式 三十一、集装箱号十三、航次号 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三十五、项号 十七、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三十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四十三、征免 四十七、填制日期四十四、税费征收情况 四十六、录入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

  4、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 18 位数字,其中第14 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 ,第 58 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 9 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 “0”为出口) ,后 9 位为顺序编号。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

  5、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 、 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 、电子帐册及其分册(以下均简称加工贸易手册 ) 、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栏目为 12位字符,其

  6、中第 1 位是标记代码。 四十八、海关审单批注栏 四十五、录入员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 、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四)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

  7、填报总册号。 (五)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六)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征免税证明编号或免予填报。 (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应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五、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一) 进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

  8、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出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三)本栏目为 8 位数字,顺序为年(4 位) 、月(2位) 、日(2 位) 。 七、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

  9、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本栏目为 8 位数字,顺序为年(4 位) 、月(2 位) 、日(2 位) 。 八、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 10 位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一)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二)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三)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 (四)有代理报

  10、关权的进出口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时,填报本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方经营单位编码。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收货单位 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 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 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 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 1. 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 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 本栏目必须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

  11、的“货主单位”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十、申报单位 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txt37 真诚是美酒,年份越久越醇香浓烈;真诚是焰火,在高处绽放才愈显美丽;真诚是鲜花,送之于人,手有余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

  12、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 、 “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 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 EDI 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Kaiyun官方中国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 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

  13、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 EDI 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 9 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

  14、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

  15、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 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 、 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 ) 、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报关单

  16、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号。少量低价值辅料,即5000 美元以下、78 种客供辅料, 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C+关区代码+0000000” ; 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登记手册编号,不得为空。加工贸易货物转为享受减免税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的货物 ,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等审批证件备案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 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 12 位,其中第 1 位是标记代码。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 为 H 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

  17、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 H、第六位为 D 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 EDI 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 6 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 2 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

  18、收、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 EDI 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 6 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 2 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

  19、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 ;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

  20、,填报“9” (其他运输) ; 5.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 、 “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 、 “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 、 “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 (其他运输) 。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

  21、车牌号码+“/”+进出境日期(8 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7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统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号, 即

  22、“转入(关区代码)(进口报关单号备案清单号) ”。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填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 8 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 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

  23、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 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 ;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 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 位启运日期) ;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 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 位启运日期)

  24、。 上述“驳船船名” 、 “驳船航次” 、 “车名” 、 “日期”均须事先在海关备案。 (2)铁路运输出境货物: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 (3)其它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摘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二)HXX 通关系统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 18 位数字,其中第 14 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 ,第58 位为海关接受申

  25、报的公历年份,第 9 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 “0”为出口) ,后 9 位为顺序编号。 下列问题导致退单:关联报关单号不符合上述的规定格式;深加工结转进口报关单未结关。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26、。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下列问题导致改单:黄岛海关与大港海关两地报关时口岸错误。 五、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下列问题导致退单或改单:人工审核报关单,该栏目不填,产生退单;计算机审核报关单,该栏目不填或填错导致改单。 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一) 进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出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

  27、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七、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下列问题导致退单或改单:进口日期与申报日期倒置,(比如进口日为 7 月 12 日,申报日为 7 月 11 日,而并非提前报关企业)经红通道的报关单,产生退单,经绿通道的报关单,则要改单处理;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退单后重新申报时申报日期没有调整导致再次退单。 八、经营单位

  28、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 10 位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一)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二)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三)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 (四)有代理报关权的进出口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时,填报本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

  29、报委托方经营单位编码。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收货单位 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 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 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 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 1. 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 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 本栏目必须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下列问题导致改单:申报工作不够认

  30、真,申报时将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混同,导致企业无法付汇核销;收货单位的个别字申报错误,从而导致改单。 十一、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一)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二)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三)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四)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9”

  31、 ,区外企业填报“Z” 。(五)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 、 “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 、 “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 、 “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 (其他运输) 。 (六)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不同保税区之间、同一保税区内不同企业之间、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转移、调拨的货物,填报“9” (其他运输) 。 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

  32、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少量低值辅料(即 5000 美元以下,78 种以内(转 载 于: 小 龙文 档 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 外商投资

  33、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 (三)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四)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残次品、半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五)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相应的退换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六)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

  34、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七)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八)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进口报关单应填报“(来料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 (九)加工贸易料件或成品放弃,进口报关单应填报“(进料料件或成品)放弃” 。 下列问题导致删单:进口报关单审结完毕后,要求调整贸易方式。 十六、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

  35、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三)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 (四)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代码 0299) 。 (五)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七、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一)征税比例 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 (代码 0715)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 5%填报“5” ,15%填报“15” 。 (二)结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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