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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中国:修正「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

  第27条 运输工具所载货物未列入货物舱单,或货物舱单内所填列之事项与实际情形不符者,如有正当理由,得于下列时限内向海关申请更正。但有特殊情形经海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联机申报者于收到海关打印销舱不符清表或销舱不符之讯息后二十四小时内。

  第32条 运输工具载运转口货柜(物),应于进储货柜集散站(或码头专区)或货栈之翌日起六十日内转运出口。如无船期、班机或有其它原因者,得向海关申请延长三十日。

  前项转口货物未于期限内转运出口,应限期退运,逾期未退运出口者,海关得准用关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将货物变卖之。

  海运转口货柜(物)经由海运转运出口者,不得以内陆运输方式运送至内陆货柜集散站、货栈或其它港口办理转运出口。

  第48条 船用物品、船员不起岸物品,除留供停港期间应用上所必要者外,由船长负责集中封存于贮藏室,俟离境后开启。但开往另一我国口岸者,不得中途开启,其航程所需用之物品,得于开航前向海关申请按实际需用数量预留应用。

  前二项经封存之物品,如因特殊事故,于离境前须启封取用者,应由船长报明事由,申请海关核准。

  第一项船用物品及船员不起岸物品,于停港期间所必需应用者,以海关公告之Kaiyun全站网页品目及数量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