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双语全文看这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英文版上线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提高服务市场主体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要素支撑力度,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践行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服务理念,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满意为目标,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和建设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机构和人员配置,保障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Kaiyun官方入口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协同工作机制,推动资源共享、互认互通、高效协作。
各级工商联组织应当发挥联系民营经济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Kaiyun官方入口企业诉求,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推广省内省外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
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倡导清单,明确国家公职人员与市场主体经营者交往规则,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为市场主体提供主动、周到、热情服务。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设立分公司、要求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在本地区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门槛;不得在市场准入方面对经营主体的资质、资金、股权比例、人员等设置法定条件之外的条件。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资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简化经营主体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经营主体的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营主体迁移服务协调机制,简化跨区域迁移办理程序,不得对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经营主体简易注销制度,优化注销办理流程,建立和完善全省经营主体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不得违法对市场主体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设置差别化待遇;不得限定其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程序;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止强行要求捐赠捐献、索要赞助。禁止违规强行要求市场主体参加商业保险。
省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招商引资政策,严禁违法违规给予财政、税费、用地等政策优惠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守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不得采取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行为,不得突破资源环境制度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规举债。
对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补助、减免等措施。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并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信息、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应急救援等公共产品供给,并优化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重点保障有效投资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推进跨部门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提升市场主体融资便利水平。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引导知识产权评估、交易、代理、法律等服务机构进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推动银行专项授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归集就业岗位招聘信息,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岗位发布、简历投递、求职应聘、职业指导等服务;支持企业依法通过兼职、顾问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引导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相关企业开展培训和指导,防范企业用工风险,依法处理劳动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创新组织实施体系,健全科技创新要素保障制度,加大对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搭建科学技术要素交易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和保护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能源建设、运行、价格调控工作机制,建立多元化能源供应和完备的能源储备体系,探索综合能源管理新模式;优化水、电、煤、气等资源性产品交易和供应制度,减少交易和供应中间环节,降低用水、用能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领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鼓励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专业化物流和网络货运平台,优化运输结构,畅通物流运输网络,降低物流成本。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价格、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高速公路按照车型、时段、路段等实施差异化收费机制。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打通数据壁垒,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安全管理等制度,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承诺时限等信息。推行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制度,优化业务办理模式,简化报装手续,压减办理时限,实现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报装申请全流程一网通办。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国际贸易通道建设。稳步提高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中非经贸博览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能级,优化国际服务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本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及办事指南,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形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鼓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进入所在地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各级各部门应当将各类政务服务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对接和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市场主体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跨部门、跨地区应当互认共享,并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依据或者凭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并联审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税费办理流程,简化税费优惠政策申报程序,拓宽税费缴纳渠道,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安、税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政、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编制并公开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资质资格、办理流程、服务时限、收费标准等,并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简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流程,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坚持便民、就近原则,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上门服务。除涉及区域布局的重大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要求接受异地评估、异地审图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并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及时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并在一体化政务服务等平台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涉企政策信息发布平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情形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惠企政策进行分类梳理,及时清理失效政策文件,依托涉企政策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公开涉企政策,及时主动向企业精准推送、发布、解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优惠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应当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快速兑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外商投资企业签约项目履约落地服务保障,建立完善沟通、协商制度和上门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海关、商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完善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优化口岸作业和物流组织模式,推进口岸物流单证无纸化,精简外汇业务办理流程,提升全流程电子化程度和跨境资金流通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搭建涉外法律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完善涉外经贸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机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将有关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信息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可以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科学合理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救济措施等。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应当进行科学性、合法性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加强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确保各项规定衔接、协调。
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施行后应当保持合理的稳定性,非必要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向社会公告,并对因政策调整造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补偿。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
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公开。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守信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应当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以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不同执法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应当对检查事项进行整合,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或者综合检查。
实行涉企执法检查扫码登记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检查登记,并将行政执法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进行记录,主动接受被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法律、法规规定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检查后再进行检查登记。不得将执法检查次数和办案数量与考核评价挂钩,层层分解下达量化指标。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提前书面通知或者向社会预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书面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Kaiyun官方中国行,并对市场主体依法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管理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未纳入预算或者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开工、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市场主体垫资建设或者提供服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市场主体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市场主体账款;对历史形成的无分歧拖欠账款和经过司法裁判无异议的账款,应当制定偿还计划并严格执行,同级、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风险防范、注销登记、涉税事项处理等问题。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快立快审快结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市场主体及时实现胜诉权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与执行机关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执行工作。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和规范涉企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纠纷解决协调对接机制,推动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湖南营商码、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民营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市场主体诉求归集、办理、反馈、评价机制。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曝光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制度,聘请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作为营商环境监督站(点、员),对营商环境进行观察、体验、监督;牵头建立营商环境抽查检查机制,实行红黄牌警示、限期整改、定期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参照国际、国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制定本省评价监测指标体系,组织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相关省直部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违约失信投诉制度,将政府违约失信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其他市场主体违法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存在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操纵服务市场价格、违反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骗取财政补助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一)违法对市场主体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设置差别化待遇;
(三)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设立分公司、要求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在本地区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门槛;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七)无正当理由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建设、服务等账款,或者拒绝、延迟支付市场主体账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