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开云中国)-官方网站

Kaiyun中国: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流程解读-Kaiyun官方网

Kaiyun中国: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流程解读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突破科学前沿,实现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国务院2014年发布《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第3条规定,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管理单位(即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所依托管理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等法人单位)将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网址:,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且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其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学活动。

  注意:管理单位在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应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共享后,需建立共享台账并定期向平台报送信息。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等免税进口科研、教学用品,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其中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2.已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台账,承诺完整记录开放共享服务时间、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情况信息;

  3.已按照数据报送规范,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已经主管部门审核;

  4.截至申请之日,近一年内未因违反规定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而被处罚,近三年内未因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优势:可不必在每次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Kaiyun官方中国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此外,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共享服务记录Kaiyun官方中国报送至国家平台,国家平台将相关数据推送给海关。

  注意:已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连续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或者出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暂停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管理单位未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主管海关审核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暂停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及管理单位主动申请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以下简称“非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按照现行规定,需在每次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管理单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以下简称“单一窗口”)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块(以下简称“科创共享管理模块”)向主管海关提交资质申请。

  操作步骤: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货物申报(减免税后续)—减免税后续申请(科创共享管理模块)-共享申请

  3.其他资料:管理单位其他自我评估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说明和近一年内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本情况。(管理单位近一年内未发生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形的,提交无开放共享情形的书面说明。)

  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管理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海关受理申请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制发《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等文书。

  操作步骤:经海关审核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在申请界面填入“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编号”等各字段→输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或日期范围查询征免税信息维护至“待维护设备清单”→勾选拟开放共享的设备→提交申报。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应于移出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管理单位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并在使用结束后及时运回本单位。

  操作步骤:点击左侧菜单栏,减免税后续申请—科创共享管理模块—设备移出本单位使用。

  注意: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应当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管理单位确需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用途,应按规定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适用简易程序:管理单位应将《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平台。

  ●暂停适用简易程序:管理单位应将《暂停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平台。

  ●非适用简易程序:管理单位应将海关审核同意文件的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平台。

  ●设备移出本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将海关审核同意文件的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平台。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纳入海关年报管理。管理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汇总后,向主管海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