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开云中国)-官方网站

Kaiyun中国:帮他人买假报关单涉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能否缓刑?-Kaiyun官方网

Kaiyun中国:帮他人买假报关单涉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能否缓刑?

  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间,王某(已判决)在漯河市某有限公司未真实从深圳港口出口其所生产沙发的前提下,为骗取出口退税,从被告人詹某处购买虚假报关单,并安排顿某(已判决)和詹某对接。詹某为非法获利,从他人处购买报关单据,并按照王某的要求对报关信息进行修改。后王某利用伪造的报关单据,并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结汇的方式申报出口退税12次共计38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共计人民币324.89万元。案发后,王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万元。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詹某于2025年1月8日向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詹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提供虚假报关单,帮助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和王某等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伙同王某等人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12次,骗取国家税款3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詹某按照王某的指示购买报关单据并进行修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詹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1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对詹某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先是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詹某刑事拘留的,后变更罪名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Kaiyun官方入口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0万元以上,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为:(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定,詹某伙同王某等人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12次,骗取国家税款300万元以上,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下一个量刑幅度,也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适用刑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詹某不仅是从犯,而且还属于自首,法院都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也即詹某具有两个减轻处罚情节。

  对于具有两个减轻处罚情节,能否跨档次适用刑罚呢?实务中存在争议。同意的观点有:

  张军主编的《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54-62页),认为:“如果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只能下一格处罚。但是如果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被告人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不受此限。”

  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上)》(2021年第六版,第755页)一书中,对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下降两个量刑幅度进行了讲解:(1)当行为人具有可以(或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而又不宜免除处罚时,减轻处罚时可以下降两个量刑幅度;(2)当行为人具有“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但根据案件情况下不应免除处罚时,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应当下降两个量刑幅度减轻处罚;(3)当被告人具备两个以上减轻处罚的情节时,一般应当下降两个量刑幅度;(4)当被告人仅具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但下降一个量刑幅度裁量刑罚仍然导致宣告刑过重,不符合报应刑原理,导致不必要的刑罚时,法官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降两个量刑幅度宣告刑罚。

  根据以上观点,可以跨量刑档次适用刑罚,即可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最终判决:詹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