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426知识产权日】以案释法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海关作为我国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相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近年来,海关紧扣国家创新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模式可以划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2种,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时,可以主动通知权利人并按权利人的申请扣留货物并进行调查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也可以向海关申请保护,海关依法扣留并由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一批机油滤清器,均未申报品牌。后经海关查验,发现集装箱内装满了机油滤清器和空气滤清器,数量共计149箱1.5万余件,涉及6个品牌,经海关联系相关权利人确权,上述货物为侵权商品。海关依法对上述货物予以扣留,并对案件进行调查。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的,中止放行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称权利人),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等保护程序的执法模式。该模式下,海关负有主动查发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的义务,因此,也叫“主动保护”模式。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一般使用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人和独占使用许可人)不能以各自名义申请备案。不过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办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权利人可以通过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进行备案,其他企业或社会公众可以利用该系统查询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情况。
备案信息的同步更新很重要。对于权利人来说,根据权利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海关同步更新备案信息,可以防止因信息不全面或过时而导致错失维权时机或不当维权。
权利人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备案申请文件及随附证明文件要齐全、有效,可以减少来回返工浪费时间、降低维权成本。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某日,权利人A公司向海关提交申请,称B公司即将申报的一批饼干生产线项实用新型专利。根据权利人提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书面申请和相关专利证明材料,海关对该码头进行严密监控。几日后,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饼干生产线个标准集装箱。海关实施人工查验,实货确为饼干生产线部件。后经权利人现场比对核实,认为相关部件未经许可,实施了其2项发明专利和4项实用新型专利,并提交了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海关依法对上述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
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按照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货物相关证明文件及同货物等值的担保的情况下,海关根据权利人申请启动保护程序的执法模式。由于该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该模式以权利人提出保护申请为起点,需要权利人就其申请资格和主张进行充分说明。
在此模式下,海关不进行调查、认定,而是给予权利人一定时限去寻求人民法院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等待权利人寻求救济期间海关暂扣货物。
前述暂扣时限为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权利人在收到海关扣留货物的通知后,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有关裁定,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等。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海关查验关员在监管一批申报为“塑料罐”的邮件中,发现该批15个邮件中的物品存在侵权嫌疑,遂对该批邮件进行人工开箱查验,从中查获使用H商标标识的毛绒玩具2344个,涉嫌侵犯了A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H商标专用权。海关根据A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了上述侵权嫌疑物品并立案调查。经海关调查认定,当事人邮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物品,侵权事实成立。最终海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
相关知识产权在海关备案后,海关便负有主动查发和通知的义务,而且权利人在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开云网站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联系方式和侵权嫌疑货物特征等信息,使海关能够在对进出口货物的日常监管中,更容易通过风险分析等手段锁定侵权嫌疑目标,及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备案中的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信息,能够帮助授权许可货物快速通关,极大地提升了效率。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程序中,就每个案件,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如果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权利人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相当于其要求扣留货物价值的等值担保。
尽早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对那些毫无顾忌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不法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知识产权。广大进出口企业也可以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代理生产的进出口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开云网站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后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10年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10年。
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如果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没有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状态”会在备案有效期截止日的第二天,由“有效”变为“失效”,全国海关将无法对您备案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