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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站:物流报关外贸人必看!越南关于进口产品和包装回收责任的新规定

  越南政府于2026年4月1日正式颁布第110/2026/ND-CP号法令(简称“110号法令”),作为《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实施细则,该法令将于2026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110号法令第4条第1款明确:所有向越南市场分销进口产品及包装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回收率与规格履行回收义务,责任主体直接锁定进口商。

  若产品为委托进口,对货物贴标承担质量Kaiyun全站网页责任的组织或个人,为法定回收责任主体,而非实际进口代理商,彻底厘清“名义进口商”与“实际责任方”的权责边界。

  重点品类扩容,覆盖附件列明的全品类产品与包装,含食品、化妆品、化肥、饲料、洗涤剂包装,以及电池、轮胎、电子电器、车辆等,后续将按3年周期上调强制回收率Kaiyun全站网页(单次涨幅不超10%)。

  出口/临时进口类:产品及包装用于出口、临时进口再出口、科研/学习/测试目的的制造商与进口商,不纳入责任范围。

  小规模企业:年产品总收入低于300亿越南盾的制造商与进口商,直接豁免(此前旧规为200亿盾,新规提高门槛,利好中小卖家)。

  闭环回收企业:制造商自行回收已投放市场的包装,重新包装后转售,且回收率≥法定强制标准的,无需额外履行回收责任。

  针对公路车辆品类,新规设置过渡期安排:自2027年1月1日起,所有公路车辆进口商,必须对其投放越南市场的车辆履行回收责任,需提前规划合规方案。

  进口申报时,需额外提交EPR责任主体声明、回收方案承诺(自行/委托/出资),未提交将影响清关放行。

  委托进口务必明确贴标责任方,避免后续责任推诿;保留委托协议、贴标记录、收入凭证等备查文件。

  年营收接近300亿盾的企业,需做好财务核算,避免因达标触发EPR责任;公路车辆进口商提前对接回收机构,备战2027年履约。

  对中国外贸人而言,需立即开展内部自查:核对营收规模、明确责任主体、确定回收路径、备齐报关材料,尤其委托进口与公路车辆品类,提前规避合规风险,避免因新规导致滞港、罚款或市场准入受限。